(十一)调解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二)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三)为会员提供福利和其他保障;
(十四)指导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十五)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和行政机关的关系;
(十六)负责对会员登记管理;
(十七)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业处分和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十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九)上海市司法局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监督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修改由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规则并监督其实施;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六) 选举、罢免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七)讨论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审议批准会费收缴方案;
(九)审议批准会费预、决算方案;
(十)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其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十一)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年会每年举行一次,并应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举行临时代表大会:
(一)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 监事会提议举行时;
(三) 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提议时。
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有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选举和罢免理事的办法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主持。律师协会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前通知各代表。临时代表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