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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2007修正)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设施等;
  (七)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交纳会费;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
  (五)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法律援助活动;
  (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团体会员享有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的权利。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  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  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  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  制定、实施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规章制度;
  (五)  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  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七)  承担第七条规定的义务 。
  第十条 会员应当办理年度登记手续。

第三章 律师协会职责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五)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六)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七)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八)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九)制定并实施对会员的奖惩办法;
  (十)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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