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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2007修正)

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
(2002年4月13日上海市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3月24日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律师行业管理行为,促进上海市律师行业的发展,发挥上海市律师协会作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上海律协或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治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上海律协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上海律协接受上海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
  上海律协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经上海律协年度登记的律师,为上海律协的个人会员。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设立并经上海律协年度登记的律师事务所为上海律协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律师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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