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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负责律师协会律师医疗互助金、救助金的管理;

  (三)负责律师福利的管理工作;

  (四)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专门委员会的委员由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责任感,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组成。

  专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本会会长、副会长兼任。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会长会议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委员人选由主任、副主任提名,经理事会通过。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顾问由专门委员会提名,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聘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行业纪律处分的;

  (三)未办理当年度会员登记手续的。

  第十九条 委员一年内多次不参加本专门委员会会议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资格,经本委员会主任报理事会批准,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参加本专门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对本委员会的工作设想及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规范自身的言行,维护本委员会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权利与义务:

  (一)领导、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本委员会会议;

  (三)安排部署本委员会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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