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纪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对被投诉人的立案、专案调查、讨论,并做出处分决定;
(三)负责对律师违纪问题及疑难案件进行专项调查研究;
(四)负责与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执业监督部门的业务联系和协调工作;
(五)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业务研究委员会设立、调整及撤销的意见;
(二)负责对律师执业实践中新出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和重大、疑难案件提出研究计划、课题,并组织研究工作的实施;
(三)负责对各业务研究委员会研究工作开展的指导和研究成果、执业经验的推广;
(四)负责对会员业务成果和研究成果的评价;
(五)负责律师业务研讨会、论坛等专题交流的计划、组织实施;
(六)负责对律师执业培训、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方案、制订计划和组织实施;
(七)负责律师业务资料的编辑和发放工作;
(八)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外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上海市律师协会的外事接待工作;
(二)负责上海市律师协会的出访组团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对外国律师行业组织的信息交流、收集和沟通工作;
(四)负责与上海市律师协会有关的其他外事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五)负责加强与友好城市与地区律师行业组织的联系与交流;
(六)组织律师涉外业务领域中重大课题的研究;
(七)负责就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整顿和规范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行业建议。
(八)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会会员之间执业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负责本会会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执业纠纷的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