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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六条 纪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对被投诉人的立案、专案调查、讨论,并做出处分决定;

  (三)负责对律师违纪问题及疑难案件进行专项调查研究;

  (四)负责与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执业监督部门的业务联系和协调工作;

  (五)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业务研究委员会设立、调整及撤销的意见;

  (二)负责对律师执业实践中新出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和重大、疑难案件提出研究计划、课题,并组织研究工作的实施;

  (三)负责对各业务研究委员会研究工作开展的指导和研究成果、执业经验的推广;

  (四)负责对会员业务成果和研究成果的评价;

  (五)负责律师业务研讨会、论坛等专题交流的计划、组织实施;

  (六)负责对律师执业培训、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方案、制订计划和组织实施;

  (七)负责律师业务资料的编辑和发放工作;

  (八)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外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上海市律师协会的外事接待工作;

  (二)负责上海市律师协会的出访组团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对外国律师行业组织的信息交流、收集和沟通工作;

  (四)负责与上海市律师协会有关的其他外事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五)负责加强与友好城市与地区律师行业组织的联系与交流;

  (六)组织律师涉外业务领域中重大课题的研究;

  (七)负责就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整顿和规范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行业建议。

  (八)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会会员之间执业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负责本会会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执业纠纷的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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