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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上海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6年12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治理结构,规范本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本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在《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本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其他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的专门部门。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与协调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维护律师执业权益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维护本会会员依法执业的权益;

  (二)负责制订律师申请维权的具体受理程序;

  (三)负责向有关部门提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意见、建议或具体解决措施;

  (四)负责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对专项维权案件进行讨论研究;

  (五)负责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推动侵权案件的尽快解决;

  (六)负责为执业权益受侵害的会员提供法律援助或其他支持;

  (七)负责总结维权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上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有关部门;

  (八)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规划与规则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上海律师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对应性研究;

  (二)负责起草上海律师行业发展规划;

  (三)负责起草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

  (四)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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