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船只。
(二)工程类
1、项目投资在10万元以上、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类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筑安装工程。
2、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市政建设、环保绿化、水利防洪、交通运输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
3、项目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1、车辆加油、维修、保险及会议。
2、单个项目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资料印刷、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租赁、培训、物业管理等。
二、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一级预算单位单项批量采购量2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30万元以上的工程。
(三)服务类
1、服务类定点单位全部实行公开招标;
2、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单个项目年采购量10万元以上,且不宜实行定点采购的服务或劳务采购。
三、要求
(一)根据《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列入上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没有设定限额标准的按品目全部列入,设定限额标准的则为限额标准以上的品目),市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申报2003年年度部门预算时,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季(或按月)报送政府采购计划;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建立编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制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协调配合。列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严格实行集中采购。对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政府采购程序编制、审批预算,按《
招标投标法》组织招投标。各相关管理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工程类项目采购。
(三)监察、审计部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要对全市政府采购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更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