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出范围:乡镇、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支出和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支出、行政管理支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支出、公共设施维护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三、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
(一)收入基数:以上一年度或前几年的收入情况为基础,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收入变化情况,合理确定乡镇收入基数。
(二)支出基数:在财力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保基本工资、保正常运转的要求,合理确定乡镇各项支出标准,核定支出基数。在确定乡镇支出标准时,要根据乡镇收入情况,结合中央、省、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以及1999年以来各项工资调整转移支付,统筹考虑,合理界定。
(三)定额上交或者补助基数: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确定后,对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乡镇,视乡镇财力情况,实行定额上交;支出基数大于收入的乡镇,县级可采取定额补助或者转移支付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四、理顺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规范的县级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各地要尽快建立对乡镇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截留、挪用各项转移支付资金。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要按照《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转移支付办法》的要求,将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其他统筹等乡级固定支出项目,五保户和村办公等村级固定支出项目,均要纳入转移支付体系,并安排相应的支出基数。上级财政安排的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必须足额落实到位,以保证村组正常运转。同时,对各地乡镇机构改革应压缩的支出,在确定转移支付时也要给予考虑。
(二)进一步健全乡镇国库,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各地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完善乡镇国库建设,规范乡镇国库管理。推行税款直达,建立财政资金监督制约机制,实行会计、出纳、稽核岗位三分开,严格拨付程序,确保乡镇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三)积极推进支出改革,全面建立工资专户。实行综合预算、零基预算,从源头上控制支出。取消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开设的银行帐户,全面实行乡镇财务“零户统管”,建立工资专户,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直达,优先保证工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