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襄政发[200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促进县、乡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根据《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和《湖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02]2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和完善县乡镇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
(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实行严格的分级管理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合理划分收支范围,将适合乡镇管理的收支下放到乡镇管理,做到乡事乡办,乡财乡理,权责结合。按税种划分乡镇收入范围,将有利于乡镇征收管理的税种列入乡镇收入范围;按事权划分乡镇支出范围,将乡镇职能机构的支出和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国家规定上划的除外),原由乡统筹开支的计划生育、优抚以及乡村道路建设等事业费支出,弥补村级支出不足部分等全部纳入乡镇预算支出范围。
(二)统筹兼顾,照顾基层。正确处理县(含县市区、开发区,下同)、乡分配关系,合理分配县、乡财力,在兼顾县级财政支出需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照顾乡镇财政利益,保证乡镇组织运转的基本支出需求,调动乡镇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三)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乡镇经济发展的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乡镇,确定不同的体制类型,力求科学与规范。在财力存量的分配上,要按统一标准核定支出基数,彻底理顺分配关系,尽可能缩小乡镇间财力差异。同时也要调动各乡镇发展经济、增产增收的积极性,乡镇新增财政收入,属地方的财力应全部留乡镇。
二、乡镇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
(一)收入范围:乡镇范围内组织征收的增值税(17%部分)、营业税(70%部分)、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其它地方工商各税、农业四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应属乡镇收入。农业税和特产税附加全部为村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