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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农业税收征管体系意见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农业税收征管体系意见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农业税收征管体系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建立农业税收征管体系的意见
(市财政局 2002年10月21日)

  为进一步完善农税征管手段,改进农税征管方式,规范农税征管行为,建立新型的农税征管服务体系,根据《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湖北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立我市农业税征管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进征收方法,规范征管行为

  (一)实行集中直接征收制度。农村税费改革后,各级农税征管部门要按照农业税收集约化、法制化征管的运行模式,以乡镇纳税厅为主体,分片设立纳税站为辅,逐步实行集中直接征收制度。对交通不便的乡村,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固定或流动征收网点,实行定点、定时征收,为农民自觉纳税提供方便。

  (二)健全农税征管网络,确立农税协税护税体系。要在县(含县市区、开发区,下同)、乡、村三级健全农税协税护税网络,层层成立农税征管领导小组,县、乡两级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财政、粮食、土地、林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级财政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是农业税收征管的执法主体,负责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行使核定农业税收税款、确定纳税期限、决定减免税、管理和使用税票、决定和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权力;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时,应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数额代扣代缴农业税;土地管理部门在耕地审批过程中,应按照先缴税、后批地的原则,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实行源头控制;林业部门应主动协助财政征收机关做好农业特产税征收工作,提供有关农业特产品收购、运销等方面的资料,为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的征收提供依据。村级征管网络由村支书任组长,村会计、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各级农税征收机关搞好税源登记、税收任务分解落实、税款征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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