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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退役士兵由各区负责接收安置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退役士兵由各区负责接收安置的通知
(襄政发[2002]56号)


襄城、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复退军人安置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特殊社会保障,关系到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为进一步理顺安置行政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3年起襄樊市城区退役士兵由批准入伍的辖区负责接收安置。现就做好城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一)对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凡是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边接收边安置,一律由各区人民政府退伍安置工作机构将《安置工作介绍信》连同档案开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的单位安排工作。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职工的退伍子女、配偶,由接收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凭区安置工作机构的《安置工作介绍信》结算指标,省政府不另行下达计划。

  (二)对符合安置就业条件、父母或配偶没有工作单位、需要政府统筹安置的对象,由区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中央、省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社会统筹安置计划,由省人民政府统一下达,市安置部门分解后,各区安置部门执行。

  (三)个别单位当年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可按每人不少于5万元的标准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

  (四)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92号令),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走自谋职业道路。各区政府要积极筹集安置保障金,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严肃安置工作纪律

  (一)在接收退役士兵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风险金、上岗费、城市增容费就业培训费等费用,不得以试用期等形式损害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

  (二)城镇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其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由区政府发给;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不能及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该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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