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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则(2006修订)(发布日期:2006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3年7月25日)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则
(2003年7月25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依据)
  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条款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三条 (单位)
  会费缴纳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办理。

  第四条 (时间)
  会费按年度收缴。
  每一个会费收缴年度,从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
  集中收缴时间为每年的4月至6月。
  新成立律师事务所,或由于特殊原因未在集中收缴时间办理缴纳会费手续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可以在集中办理时间以外的时间办理缴纳会费的手续。

  第五条 (额度)
  年度会费收缴额度由理事会根据年度预算做出会费收缴方案,交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缴方案,如未做修改,在下一年度依然有效。

  第六条 (折算)
  新成立律师事务所应缴纳当年度团体会费。
  新成立律师事务所的团体会费按季度折算。具体折算方法为,按律师事务所成立时所在季度起至收缴年度结束之季度的季度数,乘以应缴全年团体会费额的四分之一。不足一个季度的,按一个季度计算。
  重新执业律师个人会费折算方法与新成立律师事务所相同。

  第七条 (减免)
  首次获得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免收当年度个人会费,第二年度个人会费减半。
  有个人会员减免会费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仍按实际个人会员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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