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襄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高标准,宁缺勿滥原则:
(三)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透明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各门学科原则;
(五)坚持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
第八条 申报襄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研究水平居于领先地位,对学科建设有一定的贡献,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作用;
(二)本市境内的集体和个人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或者为解决本市实际问题而由市外集体和个人所完成的研究成果;
(三)由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在报刊上发表或被领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采纳;
(四)依法享有著作权;
(五)属于本届评奖年度范围。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襄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的推荐意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四)市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 参加襄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其研究成果:
(一)市直依法登记的社会科学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和其他单位人员,向所在社会团体或单位申报,然后由社会团体或单位汇总报市评审委员会;
(二)县(市)区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宣传部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可直接向市评审委员会申报。
第十一条 凡已在高于或相当本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参加本评奖活动。
第十二条 襄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分初评、复评和终审。具体评审办法和标准按评审方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