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襄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进行社会科学研究和探索,繁荣和发展社会科学事业,更好地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以及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等方面成果的奖励活动。
第三条 为体现社会科学研究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重点奖励对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突出贡献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 襄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襄樊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级奖。襄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设立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别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奖励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设立襄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领导和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市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办理日常工作。
市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具体选任办法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确定。
建立由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评审工作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负责评审方案和评审人员资格的审查及协调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六条 襄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