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则
(2003年7月25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第七届理事会修订)
第一条 (依据)
根据《
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条款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三条 (单位)
会费缴纳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办理。
第四条 (时间)
会费按年度在规定的时间集中收缴。
每一个会费收缴年度,从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
由于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集中收缴时间办理缴纳会费手续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可以在集中办理时间以外的时间办理缴纳会费的手续。
第五条 (额度)
年度会费收缴额度由理事会根据年度预算做出会费收缴方案,交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缴方案,如未做修改,在下一年度依然有效。
第六条 (折算)
重新执业律师个人会费按季度折算。具体折算方法为,按重新执业时所在季度起至收缴年度结束之季度的季度数,乘以应缴全年会费额的四分之一。不足一个季度的,按一个季度计算。
第七条 (减免)
首次获得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免收当年度个人会费,第二年度个人会费减半。
有个人会员减免会费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仍按实际个人会员数计算。
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免交当年度的团体会费。
第八条 (处分)
违反本规则,适用《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相关条款进行处分。
第九条 (解释)
本规则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十条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