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实施迁移扶贫工程。通过兴办乡镇企业,实现劳动力就地大批转移;发展打工经济,有组织的开展劳动力异地转移。对于生活在高寒山区而又缺乏生存能力的5.13万人口,力争五年左右分期分批予以搬迁,各县要做好规划,统筹安排,确保在五年内基本搬迁完毕。
五、政策保障和激励机制
(一)资金投入政策。扶贫开发资金实行多层次、多渠道、多方位筹措施,采取向上争取一块,社会筹集一块,市(县)乡镇财政适当分担一块的方法解决。按照襄政办发[2001]117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开始的五年内,市委、市政府决定对纳入全市规划的1.2万户贫困户实施迁移扶贫,标准为每搬迁1户,市、县财政各补贴1000元,并根据多搬多补、少搬少补、不搬不补、先搬后补的原则,逐年检查验收后据实补贴。其他市级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批、使用及管理,严格按照襄政发[2001]14号文件办理;
进一步扩大以工代赈规模,提高治理当家地水平;各县(市)应在积极向上争取资金的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努力增加扶贫投入。
对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扶贫搬迁的移民和因灾返贫、致贫的农户,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各部门要加大定点扶贫工作力度,给予必要的资金投入,全市每年投入的物资折款和资金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二)扶贫信贷投入政策。农业银行要充分用好省下放的扶贫专项信贷审批权,严格执行中央扶贫资金信贷政策,在盘活现有扶贫专项信贷资金存量的基础上,加大资金争取力度,把自身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机结合起来,管好、用活扶贫专项信贷资金,力争多争取扶贫专项信贷资金,并逐年提高自有扶贫信贷资金投放比例。
(三)稳定完善土地政策。在巩固和完善二轮承包的基础上,稳定推进以土地流转为重点的农村资本经营。山场、滩涂的承包期限延长30-50年不变。自留山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对责任田、责任山和自留山,不能违背群众意愿随意变动,集体组织统一开发,可用新开发的土地予以补偿,以集体所有的山场等价换取群众的责任山和自留山;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开发,将农户承包土地和山场作价入股,受益后按股分红;也可以实行反租倒包,将农户承包的土地、山场由集体反租过来进行统一开发,然后再由农户承包经营管理,收益实行集体与农户按比例分成。要把群众不愿意承包和无力经营的土地、山场、水面推向市场,通过使用权的租赁、转让、拍卖等方式,吸引本地与外地的农民和不同经济成份的法人投资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