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查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复查权利。
理事会在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复查。
第十四条 复查机构
复查机构是本会所设的复查委员会以及复查组。
复查委员会成员由本会理事会聘任。复查委员会主任由本会会长兼任。复查委员会工作机构为本会纪律部。
复查组是复查个案的工作组织。复查组成员由复查委员会主任在复查委员会成员中确定。
拟给予训诫等级处分的,复查组应由3人组成;拟给予通报批评等级处分的,复查组应由5人组成;拟给予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资格等级处分的,复查组应由7人组成。复查组组长由复查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十五条 复查回避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应当自行回避,不担任复查工作,受处分会员也可申请回避,或由本会会长指定回避:
1、纪律委员会委员。
2、本案听证庭听证员。
3、与受处分会员同属一个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区的代表。
4.与受处分会员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复查人员自行或申请回避,由复查委员会主任决定;复查委员会主任自行或申请回避,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复查决定及效力
复查组应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复查的处分决定进行书面审查,并作出经过复查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的复查决定,制作复查决定书。
复查决定可以是维持、撤销、减轻、补正纪律委员会的处分决定,也可以发回纪律委员会要求其重新审理,但不得加重处分等级。
除发回重申决定外,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章 执行程序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生效
符合下列情况的处分决定生效,可交付执行:
1.受处分会员收到纪律委员会作出的正式书面处分决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复查申请的。
2.除发回重审之外,复查组做出的复查决定。
第十八条 执行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