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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程序规则


  1、书记员核对拟被处分会员、受委托人员身份;

  2、书记员宣布相关听证规则及听证庭纪律;

  3、书记员宣布听证庭组成人员;

  4、纪律委员会派出的调查员提出拟被处分会员违规、违纪的事实和证据,以及纪律委员会拟作出的处分决定;

  5、拟被处分会员进行申辩;

  6、听证员若认为必要,可补充提问;

  7、拟被处分会员最后陈述;

  8、首席听证员宣布听证庭闭庭;

  9、拟被处分会员及申辩代理人阅看听证笔录,并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听证庭意见

  听证庭闭庭后,听证员应当就拟被处分会员的违纪事实是否属实进行合议,经半数以上听证员同意,形成听证庭意见。

  听证员在听证庭合议中不得弃权。

  听证庭意见提交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应当进行讨论,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听证延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庭延期举行:

  1、拟被处分会员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庭。

  2、听证员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庭,且无法按程序补足听证庭应有的听证员人数。

  3、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拟被处分会员无法到庭的,应在开庭前2个工作日向纪律委员会提出延期举行听证的申请和提供相关证明,并经纪律委员会主任同意。

  拟被处分会员未及时申请延期听证并提供有效证明的,或拟处分会员不到庭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二条 听证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终止:

  1.拟被处分会员撤回听证申请的。

  2.拟被处分会员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听证的。

  3.未经听证庭允许,拟被处分会员中途退出听证的。

  4.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三章 复查程序

  第十三条 复查申请

  受处分会员在接到纪律委员会书面正式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本会理事会就处分决定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复查申请应包括具体的复查请求、理由和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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