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拟被处分会员有权依据本规则在备选听证员名单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纪律委员会申请备选听证员回避。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回避的,视为放弃申请回避。
3、因回避导致听证员人数不足听证庭组成要求的,纪律委员会应按本条规定补足至规定人数,并将替补听证员名单送达拟被处分会员。
4、纪律委员会主任在经过上述回避程序后的听证员备选名单中决定听证庭的组成人员,并指定首席听证员。
听证庭的书记员由本会纪律部工作人员担任。
第七条 听证员
一、听证员条件:
1、听证庭组成时本会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
2、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二、听证员回避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听证员应当回避:
1、与拟被处分会员属于律师代表大会同一选区的代表;
2、纪律委员会委员;
3、与拟被处分会员有其他利害关系。
拟被处分会员提出备选听证员回避,或者听证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由纪律委员会主任审查回避理由,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八条 听证通知和参加
一、纪律委员会在确定听证举行时间后,应当将听证庭开庭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会员。首次开庭通知应当在开庭日前7个工作日邮寄、传真给拟被处分会员所在事务所,后续开庭通知不受此限。
特殊情况下通知可以采用电话、短信等简便方式。
二、拟被处分会员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及时通知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按照拟被处分会员预留联系方式邮寄、传真开庭通知的,视为已经送达。
三、拟被处分会员应亲自到庭参加听证。
四、拟被处分会员可以委托本会其他会员作为申辩代理人。
拟被处分会员委托申辩代理人的,应当在听证庭开庭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纪律委员会提交有效委托文件。
纪律委员会认为受委托人员不符合委托条件的,受委托人员不得到庭参加听证。
五、听证不公开进行。
第九条 听证庭听证程序
听证庭由首席听证员主持,依照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