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程序规则
(2006年3月25日上海市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和依据
为规范对违纪、违规的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处分程序,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依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对本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因违反法规、行业规范实施行业处分的听证、复查和执行程序,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处分机构
本会纪律委员会负责对违法、违规的会员实施处分。
纪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本会纪律部。
第二章 听证程序
第四条 听证目的
听证是纪律委员会在对会员作出的正式处分决定前,根据拟被处分会员的申请,就违纪事实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活动。
第五条 听证申请
纪律委员会作出拟处分决定后,应当向拟被处分会员发出申请听证权利告知书。
拟被处分会员在接到申请听证权利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有权向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拟被处分会员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听证权利。
纪律委员会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第六条 听证庭
听证庭由3至7名听证员组成。
拟处分训诫的听证庭应由3名听证员组成;拟处分通报批评的听证庭应由5名听证员组成;拟处分公开谴责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听证庭应由7名听证员组成。
同一案件中,拟处分多人并分别拟处不同等级行业处分的,听证庭的听证员人数根据拟处最高等级行业处分组成。
听证庭组成程序
1、纪律委员会应以拟被处分会员执业证尾数与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执业证尾数相同或相邻数为依据,向拟被处分会员提供不少于20人的备选听证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