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包括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代购货物服务、职业介绍服务、图书杂志借阅服务、拆洗服务等12项内容,3年内免征营业额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享受上述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免税照顾凭《优惠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3年期满后,可长期享受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具体免费项目见附表二)。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从事个体经营3年(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计算)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不满3年的,可在规定的3年期限剩余时间内享受优惠政策,但须持《优惠证》到工商部门依据核发《营业执照》的时间扣减原已从事个体经营的时间,确定其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且将此期限在其《优惠证》上注明并加盖印章。
(四)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下岗职工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之日起一个月后停止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或失业保险待遇。
三、办理程序
(一)下岗失业人员凭身份证、本人照片、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属于第一条第(三)款的人员持特困企业证明材料)、《下岗证》或《失业证》、职工个人档案,到原核发《下岗证》或《失业证》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核发《优惠证》,劳动保障部门同时收回《下岗证》或《失业证》。下岗失业人员凭《优惠证》到经营所在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下岗失业人员凭当月纳税税票、《营业执照》和《优惠证》于次月到税务登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办在当地纳税后缴费补贴事项。
四、《优惠证》管理
(一)《优惠证》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核发,工本费由同级财政据实核拨。《优惠证》实行属地管理,由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原就业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其中,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跨县(市)、区经营的,《优惠证》由经营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并实施管理、登记和年审;市直企业及驻市中央、省属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市区经营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实施管理、登记和年审。持证人须于每年十二月份到签发部门审验,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