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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纠纷调解规则(试行)


  第二十三条 和解协议的效力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视为其对各自民事权利的处分,应当遵照执行。

  双方可以就和解协议内容申请公证。和解协议涉及债权债务并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一方逾期不履行,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于未经公证的和解协议,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据和解协议内的仲裁条款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二十四条 和解协议的特定效力因作为纠纷一方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原因而导致和解协议无法达成,或者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履行已生效的和解协议的,律师协会有权按照处分程序对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

  第二十五条 调解的费用调解委员会因调解而支付的费用,包括调查费用、差旅费用等,由各方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分担,不能达成约定的,由调解员根据案情决定双方合理分担的比例。如律师事务所不支付经双方约定或和解协议决定的费用时,委员会有权从该事务所在律师协会的福利费额度中扣除,并按照处分程序对该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

  第二十六条 调解的结束有下列情形的,调解结束:

  1、一方在收到调解委员会送达的调解申请书或收到告知之日起十日内未作出同意调解的明确意思表示的;

  2、一方向调解员书面表示继续调解已无必要的;

  3、双方在调解员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的。

  4、一方因执业纠纷事项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律师违纪的移送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如发现有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违法违规情况,应当将相关情况向调解委员会报告,由调解委员会将有关违法违纪材料移送律师协会处分机构查处。当事人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有违法违规的情况,既可以向调解员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律师协会处分机构反映。调解工作不受律师协会处分机构对会员的违法违纪查处工作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保密义务调解员与纠纷双方对于有关调解的一切事项应当保密,但因一方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律师协会对当事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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