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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大功率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工程;

  (五)城市大型供水、供气、供油、供电调度控制工程,重要的医疗建筑设施、大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商场等公共建筑工程;

  (六)本行政区域内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七)大中型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生产、输送、贮存设施,受地震破坏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建设工程;

  (九)国家和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计划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需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工程:

  (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的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

  (二)位于地震监测台站密度较小、野外地质调查工作开展较少、地震研究程度较差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十条 在本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方可按照资质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其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若建设工程需要降低或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应通过工程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由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和村镇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使其具备应有的抗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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