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襄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
湖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市、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含受本级政府指定,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审批规定范围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