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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2006修订)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2001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试行,2006年3月1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防止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或本会其他会员造成权益损害,保障当事人和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会会员涉及执业利益冲突的认定和处理。本会会员及其执业利益冲突范围包括:

  1、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及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2、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的本地律师事务所与该事务所的外地分所之间发生的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3、外地律师事务所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的分所,与其总部和其他分所之间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4、在财务、人事、业务、宣传上有联系,或有统一名称的律师集团,该集团在上海注册的事务所与其集团内其他事务所之间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第三条 词语定义

  1、 律师集团: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独立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彼此宣示在财务、人事、业务、宣传(任何一项)上有联系,或有统一名称的律师执业联合体。

  2、对抗性案件: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3、主要竞争对手: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再行代理,且律师事务所同意不再另行代理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4、会员:指本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二章 利益冲突定义及类型

  第四条 利益冲突定义
  利益冲突,指本会会员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因自身利益(即直接利益冲突)或者受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影响(即间接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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