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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专项津贴的通知


  (二)专家所在单位要在课题立项、科研资助、设备购置、助手配备、培训进修、学术交流、出境考察等方面对专家给予支持和照顾。

  (三)要建立健全专家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可实行专家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专家办理医疗优诊、延退、提高退休费标准,有计划地组织专家进行短期疗养,至少两年为专家进行一次全面体检。有条件的单位可为专家住宅提供免费上网服务。

  (四)享受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优先申报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省政府专项津贴;可优先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专家管理

  (一)享受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管理工作由市人事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专家所在单位要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专家年度考核工作,主要考核其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并将考核结果连同专家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一并记入专家业务考绩档案,作为奖励、培训、选拔与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合格的,继续列入专家管理范围;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凡涉及各类在职专家跨地区、跨部门工作调动、职务变动、奖惩、离退休、死亡等重大变化情况,各地各单位应及时报告市人事局。

  (三)享受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人事局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1、丧失或违背专家所必备的基本政治条件的;

  2、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

  3、长期不发挥作用,不求上进,群众反映强烈,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4、未经所在单位批准擅自离职超过15天或公派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

  5、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6、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技术、经济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享受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的选拔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规定的选拔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选拔,切实把那些确有突出贡献和真才实学的优秀人才选拔出来,同时不断完善专家管理与服务措施,改善专家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为专家做出新的更大贡献创造条件。

二ОО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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