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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第二十条 限制不公平交易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利用从当事人处获取的有关信息或利用当事人的迫切求助心情和困窘状况,向当事人进行借款或进行不公平交易,是违背律师执业宗旨的行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维护律师执业信誉,忠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查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律师事务所的查证制度1、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统一的当事人业务资料档案。

  2、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本所业务状况,制定适合本事务所的利益冲突审查细则和操作流程。

  3、律师事务所应当有专门人员负责所内利益冲突的查证。根据本规则及事务所内部规定对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情形作出判断,并将结果及时通知查证律师及所内利益冲突评估人员。

  4、在查证未能证明无利益冲突前,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尽量避免知道准当事人的实质性、保密的信息,以避免事实上构成利益冲突而不能代理其它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豁免函的要求1、豁免函应当为书面形式。

  2、豁免函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代理可能产生的后果。

  3、豁免函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并有明确同意事务所代理的声明。

第五章 违反本规则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业责任的承担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规则禁止性条款行为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等处分,律师协会并有权要求其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对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违反本规则禁止性条款行为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应当分别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告费用依照本规则给予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处分,可以在有关媒体上公告,所需费用由被处分的对象承担。

  第二十五条 民事责任的承担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规定,给被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律师协会的权力上海市律师协会专设机构有权根据当事人投诉或自行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反本规则禁止性条款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作出处分,同时,对严重违反本规则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律师协会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建议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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