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规则
(2006年)
为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根据《
律师法》、《
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和《全国律协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上海市律师协会设立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员会”),在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
第二条 维权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 制定律师申请维权的具体受理程序;
(二) 向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益的意见、建议或具体解决措施;
(三) 组织有关顾问、专家对专项维权案件进行讨论研究;
(四) 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推动侵权案件的尽快解决;
(五) 若确有需要,直接为执业权益受侵害的会员提供法律援助或其他支持;
(六) 认真总结维权案件的处理情况,涉及外省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时上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有关部门;
(七) 维权委员会认为与维权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维权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人选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在执业三年以上、精通律师业务、政策水平较高、公正廉洁、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中聘任。
根据需要,维权委员会可以向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聘请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维权委员会的顾问。
维权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会员部,负责受理维权申请。
第四条 维权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决定举行。
第五条 凡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在依法执业过程及正常营运过程中,认为被有关组织或个人侵犯其合法执业或与执业有关的权益的,均可向维权委员会提出维权申请。
第六条 维权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