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01年专项治理中,列为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而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或责成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而未制定,目前仍在使用的,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工作未完成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对建筑耐火等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又得不到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必须依法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4、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应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可以依法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类似问题的,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整改计划,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
5、根据国办发[1995]11号通知精神及《湖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第21条规定要求,公众聚集场所必须投保企业火灾险和公众责任险。
6、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卫生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单位,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审批程序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方法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采取单位自查自改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治理工作到今年9月底结束。
(一)检查整改。各地各部门在组织专项治理时,要将治理的范围、重点和措施先行公告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督促其按照《
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好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对无主管部门的公众聚集场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组织检查的职能部门实施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