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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餐位超过200座或面积在200以上的营业性餐馆。

  3、建筑面积在1000(含本数)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馆、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幼儿住宿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7、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8、面积在100上的美容美发、洗脚屋、网吧等保健、休闲、游艺场所。

  9、必须列入专项治理范围的其它场所。

  各地专项治理的范围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扩大,但不得擅自缩小。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目前仍在营业的。

  3、列为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而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或责成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而未制定,目前仍在使用的。

  4、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专项治理的措施

  1、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虽经审核、验收、检查但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必须责令补办相应审批手续。对已责令补办相应审批手续但到期后至今尚未申报补办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依法并处罚款,同时要继续责令其申报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2、在《消防法》施行后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整改,目前仍在营业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可以依法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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