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市律协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委员会和律师学院于每个公历年度结束后,共同拟订当年的律师职业培训计划。
4.2上述4.1所述律师职业培训计划由市律协会长会议和律师学院院务委员会审定。
4.3经审定后的当年律师职业培训计划由市律协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委员会和律师学院组织实施。
第五条 职业培训要求
5.1专职执业律师,每年参加40学时的职业培训,其中必须按要求参加规定学时的集中培训。
5.2兼职执业律师,每年参加24学时的职业培训,其中必须按要求参加规定学时的集中培训。
5.3新任执业律师必须按照当年新任律师职业培训计划,完成80学时的职业培训课程。
5.4律师学院和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可适时提出修改当年的职业培训计划的意见。
第六条 职业培训学时认定
6.1培训计划内课程的学时,按实际完成的时间认定。
6.2律师参加律师职业培训计划之外的下列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按参加的学时予以认定:
6.2.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所属部、委、办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以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6.2.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所属部、委、办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以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6.2.3国务院各部、委、办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以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6.2.4上海市司法局单独或与上海市有关委、办、局联合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以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6.2.5市律协单独或与上海市有关委、办、局联合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以实际参加时间认定培训学时;
6.2.6市律协各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的法律专题报告,以实际参加时间认定培训学时;
6.2.7市律协各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的律师业务论坛,以实际参加时间认定培训学时;
6.2.8完成“网上律师业务培训课程”的,按东方律师网上发布的相应规定认定培训学时;
6.2.9专职律师在《上海律师》杂志发表法律专业论文(案例分析除外),论文字数在5000字以上;在全国及省级报刊、杂志发表法律专业论文,论文字数在4000字以上的,每一篇论文可以认定4个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