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职业培训和法律专业进修规则
(2003年)
第一条 制订目的、规则性质
1.1为了提高上海市执业律师执业水平和服务技能,规范律师职业培训和法律专业进修,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释 义
在本规则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
2.1“执业律师”是指在本市取得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执业证书,在律师执业机构执业并通过年检注册的律师。
2.2“新任执业律师”是指从上一年的3月1日至当年2月28日首次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2.3“执业年度”是指执业律师执业的公历年,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4“学时”是指执业律师参加职业培训或法律专业进修的时间,完成每半天为4学时。
2.5“学时认定”是指参加除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和律师学院组织的职业培训以外的学习、研究活动,由市律协业务部予以折抵。
2.6“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委员会”是指市律协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代表市律协负责律师协会律师行业的业务研究和律师协会会员职业培训工作。由其前身市律协律师业务指导委员会和市律协律师继续教育委员会合并后设立。
2.7“职业培训计划”是旨在加强执业律师执业能力,由市律协和律师学院每年制订和颁布的律师职业培训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举办集中培训、法律讲座、律师业务论坛、专题研修班等。
2.8“律师集中培训”是指执业律师集中二至三天在律师学院接受培训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对执业律师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及律师业务的培训等。
2.9“律师专题培训”由市律协和律师学院举办或认定的不定期法律讲座、律师业务论坛、专题研修班等。
2.10“视听教学课程”是指上海市律师协会和律师学院委托郊区司法局公律科组织郊区律师收听收看市区律师讲座所制作的录像资料而进行郊区律师培训课程。
2.11“律师业务论坛”是指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各业务法律研究委员会就律师专业性法律问题或每项律师业务实务开设的研讨交流、报告和答辩论坛。
第三条 适用范围
3.1本规则适用在上海市司法局注册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 职业培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