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应当于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审议由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编制,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上一财政年度律师协会会费使用决算,经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交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律师代表大会应当于大会召开期间,审议由理事会提交的上一财政年度律师协会会费使用决算。审议批准该决算的,应当有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会费超支的处理
专门委员会有理由认为该年度会费使用实际情况可能超出委员会预算;或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出委员会预算使用会费的,应当向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做出书面情况说明。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以及会长会议经讨论,同意该委员会超支使用会费的,应当首先以不影响整体预算的执行为前提,在各专门委员会预算之间进行平衡与协调。确需超出年度整体预算使用会费的,应当提请理事会审议。
律师协会办公室有理由认为某专门委员会的会费使用可能超出预算的,应当及时提醒该专门委员会,并将情况报送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与律师协会秘书长。
第十五条 工作项目预算的制定
律师协会根据各委员会制定的预算,使用会费开展具体工作项目的,承办负责人应当于项目开展前一周拟订相关工作计划以及项目预算,经部门主任签字同意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六条 大额会费的使用
其中使用会费进行下列数额较大的支出,应当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
1、 购置不动产;
2、 一次性使用会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
3、 会长会议认为需要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费使用情况的公开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应当将每一财政年度会费使用的整体预算、会费收支情况,在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刊上刊登,接受广大会员监督。
第十八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十九条 规则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