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是律师协会会费使用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所作的有关会费使用的决议、计划。
第八条 会费使用项目的制定
上海市律师协会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负责按照律师协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情况,确定每一财政年度的律师协会会费使用项目。
第九条 委员会预算的制定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会同其相应的秘书处办事机构,于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三个月,根据全年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下一财政年度的委员会预算,并经该委员会讨论通过,主任委员签名后,提交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审议。
委员会预算应当一式三份,该委员会办事机构,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律师协会办公室各执一份。
第十条 整体预算的制订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应当会同律师协会秘书长,于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两个月,综合平衡各专门委员会提交的委员会预算,制订律师协会下一财政年度会费使用的整体预算,由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并经会长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审议。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对各专门委员会提交的委员会预算,认为需要修订或重订的,应当立即通知该委员会,并可以要求其于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交预算。
第十一条 整体预算的审议
理事会应当于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审议由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制订,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下一财政年度律师协会会费使用整体预算,经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交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律师代表大会应当于大会召开期间,审议由理事会提交的该财政年度律师协会会费使用整体预算。审议批准该整体预算的,应当有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决算的制订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应当于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根据上一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律师协会会费使用决算,经会长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决算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