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会费使用规则
(2002年4月4日市律协六届五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上海市律师协会会费使用的制度化建设,确保律师协会会费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以充分发挥律师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机构的作用,提升上海律师的整体形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费的定义
本规则所指会费,系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每年向上海市律师协会缴纳的会员费,不包括上海市律师协会的其他经费。
第三条 会费使用原则
上海市律师协会使用会费的基本原则是:
合理规划,规范使用,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地提高会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会费主要用途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费主要用途应当是:
1、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2、 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3、 开展会员奖惩工作;
4、 为律师协会各专门委员会、业务研究委员会提供活动经费;
5、 为律师协会执行机构提供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
6、 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会刊和培训;
7、 为会员提供福利保障;
8、 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9、 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五条 会费使用权力机构
上海市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会费使用的权力机构,负责于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审议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提交的会费预、决算方案。
第六条 会费使用管理机构
上海市律师协会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是律师协会会费使用的管理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各专门委员会提交的会费使用预算、决算,制定每一财政年度会费使用的整体性预算、决算计划。
第七条 会费使用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