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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2001修订)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2001年10月22日,上海市律师协会六届二次会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协会开展各项工作进行指导,提高议事效率,及时沟通信息,实行科学管理,根据《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部署的工作;

  2、提出需提请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经会议充分酝酿、研究;

  3、及时分析全市律师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

  4、决定业务研究会主任、副主任人选,聘请业务研究会顾问;

  5、交流通报各自工作情况及需共同研究的事项;

  6、研究讨论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出席,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亦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会议上,会长、副会长应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旦形成决定,会长、副会长应共同遵照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对外披露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必须经过半数成员出席使得举行。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在会长主持下形成结论。如须表决,由会长决定表决方式。表决须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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