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将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巡视检查,及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局直属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9、将城市规划地下管网普查等基础性事务工作,交给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城市发展战略、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拟定全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城市规划管理的规章,制订和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三)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纲要;编制实施土地利用计划;负责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市区规划区域内城市规划和全市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和部分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核工作;负责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重大变更的修改;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
(四)负责市区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位置、界线的核定,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对市区规划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进行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指导并监督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城镇规划部门的工作;依法保护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监督市区规划区域内城市规划(含各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实施,调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工作。
(六)落实全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实施及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四荒”开发管理工作。
(七)制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估价、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年审等工作。
(八)拟定并实施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及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全市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工作,审核B级评估机构的土地评估及规划设计市场、城市勘测队伍的资质,负责全市土地等级评定,受理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结果备案;承担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