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襄樊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2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1]22号)精神,设置襄樊市国土资源局(与城市规划管理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城市规划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市地质矿产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市计委制订全市国土规划、地质勘查计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计划的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市水利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不再从事土地、矿产资源的经营活动。
2、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修订和评估,国家和省、市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土地评估具体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3、将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4、将土地整理、收购、储备、交易和复垦的技术设计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5、将国土资源登记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局属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6、将征地拆迁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局属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7、将规划咨询、论证等前期技术事务性工作,交给局直属有关事业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