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有关会议公开。在人大、政协工作会议上公开市政府财政预决算、政府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提案、议案的办理情况等。
(二)利用新闻媒体公开。在新闻媒体上设置政务公开专栏,定期刊发应公开的内容。请市政府领导和政府部门领导介绍情况,回答、解决有关问题。
(三)开辟市长热线电话和“信访绿色通道”进行公开。限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通过公开栏、公开墙进行公开。
(五)利用“听证会”形式进行公开。凡涉及重要物资价格调整、公益事业收费标准调整等,须采用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六)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公开。有条件的单位要配备电子显示屏、“触摸式”电脑查询系统,建立“局域网”,对政务工作进行公开,逐步推行“电子”政务,以扩大政务公开的覆盖面。
(七)利用各种“中心”、办事大厅进行公开。要充分利用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招标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等现有综合性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公开有关政策法规、办事程序、办事纪律等内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运作,“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办成。
五、严格公开标准,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
(一)抓好硬件建设,做到“一规范、两有、三挂、四上墙”。即建立规范的公开专栏,有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做到挂牌办公、挂牌上岗、挂牌收费,机构示意图上墙、办事程序上墙、办事依据和收费标准上墙、办事结果上墙。其中,要把办事结果及办事结果的形成过程作为上墙的主要内容,要在公开栏中占主要版面和篇幅。
(二)明确公开时间,确保按时限时公开。做到长期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限期公开,即办事项及时公开。凡定期公开的,应于每月10日(或每季度、每年第一个月的10日)以前公开上个月(季度、年度)的办事情况,不能定期公开的事项应在该事项办结后10日内公开。
(三)建立政务公开预审制度。每次正式公开前,都要实行预审,即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将初步的公开方案,在一定范围内征求领导小组成员意见,在此基础上送交市政府领导或部门领导审阅,签署意见,实行层层把关,然后向社会公开,以便准确把握公开重点、范围和公开的时间。
(四)及时掌握情况,抓好督办落实。公开后由“公开办”负责收集整理社会反映,提交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公开办”负责筛选、整理,送政府有关领导审阅。属于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由政府法制办负责督办落实,其它问题由政府督办机构负责督办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凡因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不负责任,造成在规定时间不能落实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