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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指导意见

  要抓好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和全面调解。全程调解,就是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信访接待的全过程,充分利用一切调解机会,提高调解成功率;全员调解,就是要形成案件承办人、合议庭、庭领导、院领导的调解主体层级,充分调动一切有利于调解的力量形成调解合力;全面调解,就是要把调解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执行案件,积极推动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和执行和解工作。
  要抓好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各级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特定联系的,具有一定职能优势、行业优势、专业优势、地缘或人缘优势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间组织和个人,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以委托上述单位和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委托调解的案件,法院审判人员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调解工作,但必须对调解工作进行全程的监督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和工作便利,切不可一托了之,放任自流。委托调解,可以在法院进行,也可以在法院之外开展调解工作,但人民法院对委托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依法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
  四、认真贯彻《若干意见》,积极推动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要坚持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综合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多种方式来解决纠纷。越是调解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的地方,越是司法保障相对落后的地方,越是敏感、复杂案件相对集中的地方,越是案多人少、审判压力较大的法院,越要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汇报,向政府通报,争取把法院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设想转化为党委的决策部署和政府的工作规划。努力促成社会各部门、各行业、各方面广泛参与,充分调动全社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性。
  要坚持以“三位一体”为重点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是当前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重点。各级法院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支持其他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也要注意利用其他社会组织的调解资源。可以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可以派人协助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案件,也可以在司法所、派出所、交警队、工会、妇联等单位设立巡回调解点。要及时将法院的调解经验、调解做法通报给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组织,同时也要注意学习他们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充分发挥不同调解组织的职能优势,形成职能互补、分工合理、配合默契、各扬所长的调解体系。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需要确认效力的,各级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依法确认;需要执行的,应当及时依法执行;其他组织调解不成,当事人起诉的,要依法审查立案并进行司法调解。
  要坚持发挥人民法院在大调解工作格局中的引导作用。积极推动劳动、卫生、治安、交通等矛盾纠纷高发部门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积极推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积极推动仲裁制度在纠纷解决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支持和尊重仲裁机构依法调处案件。支持和尊重有关组织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善良风俗等民间规范调处矛盾纠纷。力争让大部分纠纷通过诉讼外调处机制得到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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