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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指导意见

  坚持“调解优先”,要求各级法院把调解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首选结案方式,自觉主动地适用调解方式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尽可能地把握一切调解机会,不放过任何调解可能,能调则调,努力提高调解结案率。在时限要求上,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理放宽时间、期间和审限的限制,为调解结案创造适度宽松的条件;在审判资源配置上,要优先考虑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有效整合一切有利于调解的资源,形成最大合力;在工作机制上,要建立科学的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健全调解激励机制,引导、支持审判人员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水平。
  坚持“调判结合”,要求各级法院以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为核心,以“案结事了”为目标,综合运用调解和判决两种审判方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防止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倾向,对于不具备基本调解条件,甚至没有调解可能的案件,不能强迫当事人调解,也不能“以拖促调,以判压调”;对于一方当事人以调解为借口,有意拖延诉讼进程,或者故意坚持显失公平的调解方案,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应当明辨是非,及时作出判决;对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拟案件事实和债务关系,企图借用司法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严格审查,坚决防止。
  三、切实抓好调解重点环节,着力解决“三难”问题
  近年来,以诉讼难、执行难、息诉难为内容的新“三难”问题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反应比较强烈,已经成为制约全省法院科学发展的“瓶颈”障碍,必须认真对待,有效解决。现阶段,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运用调解手段解决“三难”问题,切实抓好调解工作的重点环节,力争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调解结案率、服判息诉率的“两上升”和涉诉信访率、强制执行率的“两下降”。
  要抓好立案调解,充分发挥立案调解的分流、引导和解纷作用。对于未经诉讼外调解程序处理的案件,要在立案前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诉讼外机制先行调解解决,尽量避免案件直接进入审判程序,缓解案件压力;要充分利用立案窗口“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的工作优势,通过提示、释明和建议,积极引导当事人产生调解意愿,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立案后,庭审前,可以由立案庭、调解庭或速裁庭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先期进行调解,争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展开之前。
  要抓好重点案件的调解工作。对以下七类案件要重点加强调解:一是有关部门特别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二是当事人众多,容易引发群体上访的案件;三是同类纠纷大量存在,可能引发群体诉讼的案件;四是双方当事人的证据都不充分,难以对争议事实作出准确认定的案件;五是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法律存在一定困难和障碍的案件;六是尚无成功判例的新类型案件;七是以判决方式结案难以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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