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指导意见
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也是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努力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积极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努力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根据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结合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理解新时期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全面加强调解工作,是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优势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纠纷高发期。尤其是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与基本民生问题和企业生存发展密切相关的案件大幅度上升,各级法院“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就我省而言,近年来全省法院系统为促进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服判息诉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必须以对党的审判事业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高度负责、对宪法、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始终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深刻理解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紧密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把调解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正确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人民司法实践经验、深刻分析当前形势任务的基础上,提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全省各级法院要立足于客观的法治现实和自身的审判工作实际,充分认识、正确把握这一工作原则的重要作用和深刻内涵,彻底摒弃机械片面的“现代司法理念”,牢固树立起调解是高质量审判、调解是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的调解工作新观念,打牢“调解优先”的思想基础,高度关注审判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