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地特别是地质灾害多发的县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时,要论证预测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在做好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地质灾害勘查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要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确定重点防治地段和灾种及相应的防治对策,逐步建立重点防治区域、重点防治地段和重大地质灾害点的监测预警网。
(四)进一步完善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视制度和灾情快报制度,并落实到重点乡镇、村组。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的通知》规定,层层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和群专结合的监测网络, 加强对地质灾害信息的搜集及信息发布工作的管理,及时、准确的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五)明确职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做好预测预警工作。对各级地质灾害责任点实行本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将灾害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负责人。灾害点所在的县、乡镇、村组或灾害危及的单位和部门层层签订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责任状;同时,市或县国土资源部门聘用灾害点所在地居民作为监测员,签订地质灾害点监测合同。水利、交通 、城建、燃化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在地质灾害监测预报中,应打破汛期概念,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的紧密联 系,根据暴雨趋势分析预测,做好地质灾害多发区与重大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以避免重大 损失。
(六)制定监测方案,落实应急措施。对现有的地质灾害监测点,特别是3个省级、4个市级和县级重点地质灾害点,要按照“以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以报警信号、报警方式、疏散路线、转移地点、人员安置等为主要内容的防灾方案。对新发现的有可能出现重大危害的地质灾害,应迅速向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并迅速组织进行应急调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地质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区域内,还应树立明显标志,严禁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一切工程活动。
(七)加强对人类工程活动的规范和管理。
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合理利用和保护地质环境,避免不当的工程活动破坏地质环境而诱发地质灾害。采矿、水利、道路和城镇建设及抽排地下水工程等各项建设工程,在申请建设用地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减少因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及造成的损失。加强水库库区、江河、城镇、交通干线和矿山的自然或人工边坡的调查和险段的勘查、监测、治理及矿山采空地面、尾砂库及矸石堆的监控,防止或减少滑坡、崩塌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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