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机构建设,不断提高结核病防治能力。要结合卫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县、乡、村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健全机构,形成完整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市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切实履行对县(市)、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职责和任务。县(市)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履行肺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职能。乡级防保机构要落实专职人员,开展结核病宣传、病人转诊、化疗督导,指导村级开展查治工作。村级卫生机构要落实人员,及时发现疑似结核病人,并做好转诊,具体落实结核病人的全程督导化疗。要选派思想好、业务精的人员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分类指 导、分级培训、更新和提高防治知识,提高对病人发现、诊断、治疗、管理等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抢救工作。
(四)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技术,提高防治效果。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世界卫生组 织倡导的 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和措施,以因症就诊为主要方式,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要手段,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并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适当的主动发现方式,对高发地区和高危人 群有计划地组织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筛选检查。对贫困地区、或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要带显微镜下乡,采取直接查痰方式发现病人。对发现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必须按照统一的化疗方案,采用高质量抗结核药品进行规范治疗,并落实全程督导化疗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医务人员督导化疗,在没有医生督导的地区,要采用经过培训的家庭成员或志愿者进行督导化疗管理。对发现的其他非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全程管理,做到查出必治,治必彻底,控制和消除传染源。加强信息反馈和利用,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结核病防治措施。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技术交流与合作,运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指导预防与控制结核病。
(五)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省结核病归口管理实施办法》和《襄樊市结核病归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企业、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与医疗卫生保健单位的协调 配合,完善疫情登记、报告、监测管理,严格实行双向转诊制度,使结核病防治工作逐步走向法制管理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