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到2005年,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七)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65%;到2010年达到85%。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增加投入,确保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开展。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的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增加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承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落实防治经费。实行肺结核病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设立结核病预防与控制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实行免费治疗。
新一轮世界银行贷款/英国赠款结核病控制项目即将在我市实施,各县(市)政府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由计委、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组成结核病控制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与管理工作,按照贷款承诺原则,安排和落实相应的配套经费,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各部门要协同作战,密切配合,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财政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项目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卫生部门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技术,保证结核病控制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病药品的质量;新闻宣传、教育等部门要主动承担预防结核病的宣传教育任务,广播、电视、报刊等传媒要免费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中、小学生卫生常识课;结核病专业机构 和其他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主动开展结核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增强全民防病意识,形成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氛围;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结防机构被羁押、收容的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民政部门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患者家庭应给予救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结合自身特点,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