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规划为龙头,以完善功能、改善环境为重点,按照节地、节水、节能的原则建设住宅小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建筑容积率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城市旧区改建要实行街区整体改造,严格控制城市中心区小规模开发,禁止零星分散建设。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采取每期最小开工面积底线控制,市区今年每期低于1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临街项目符合街景规划的除外),每期开工面积高于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
(二)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以二、三室的中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市区已规划建设的国家安居工程小区,要在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完备相关法律手续后尽快开工建设。市房产、计划、国土(规划)部门要根据住宅建设年度计划,明确每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规模,优先安排土地和计划。
(三)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行政划拨和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加强住房成本监控,禁止乱摊和虚置成本。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实行销售价格、购买对象审批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
(四)建立和完善以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的廉租住房制度。通过财政支出、直管公房售房款和社会捐助以及其它形式等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和建设部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廉租房实施办法,争取今年内出台实施。
(五)按照“因企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解决企业住房问题。鼓励企业走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路子,对暂不具备条件执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且急需解决职工无房和缺房困难的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企业自身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自有闲置土地集资建房,其土地须按具有执业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计入建房成本,不得减免税费,并一律停止新征土地自建住房。鼓励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县统一规划的小区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如企业住房问题已解决尚有闲置土地比照第一个问题第三条执行。
三、建立运作规范、功能完善的住房市场流通体系
(一)加快已售公有住房的产权分割步伐。各单位拥有的存量住房必须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于2003年底前完成初次分割。各售房单位应指定专人尽快到房产(房改)部门办理本单位已购房职工的《房屋所有权证》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以维护职工权益。市区公房出售要严格按照省批准的成本价执行,各地公有住房成本价要逐年测定,2003年底前逐步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衔接。要按照国家有关租金改革政策的通知精神,加大租金改革力度,逐步理顺公房租售比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