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新体制建设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的通知
(襄政发[2002]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住宅与房地产业有了长足发展,以实物分房为基本特征的旧的住房体制已经打破,以货币化分房为基本特征的新的住房体制正逐步建立。为了加快城镇住房新体制建设,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拉动全市经济快速增长,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商品住房、变相建房
(一)严格执行《关于严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超面积建房和超标准装修住房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2000]56号)精神,行政事业单位一律停止自建住房,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计划、房产、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停止对行政事业单位新建住房的立项和各类许可证的审批,财政、房改资金管理部门要停止对行政事业单位新建住房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二)严禁单位购买商品住房或借房地产定向开发名义以任何形式变相建房。对单位违规所建的住房,房改部门一律不得按房改政策评估出售,必须比照同地段、同档次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出售手续。违规购买的商品住房一律不得参与房改评估出售。
(三)行政事业单位现有的闲置土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房产、国土(规划)部门拟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管理,其土地使用权由土地部门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上交财政,在扣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后剩余部份归土地使用权单位所有。若为出让的土地,其拍卖所得在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为原产权单位所有。单位所得部份专项用于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不得挪作它用。
(四)监察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每半年组织计划、房产、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对各单位建房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违反本通知精神,单位购买商品住房、变相建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领导相应的行政处分,并严肃追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同时对把关不严、违规批准建房的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