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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襄樊市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后,与原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不符的,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注销登记

  (一)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分立以及其他情形的,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在被吊销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二)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确有困难的应详实填写欠费情况及还款计划,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五、登记证件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统一印制,登记证号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和经济类型代码表编码。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凭证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业务。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年度验证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验证手续。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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