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缴费单位法人身份证。
(三)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应当即时受理,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对提供的证件资料不全或者需要对该单位作进一步了解的,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缴费单位只在一个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五)原直接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樊中央、省属及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事业单位直接到省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在当地参加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中央、省属及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事业单位,应持省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以上缴费单位,按上述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六)驻地在县(市)且参加市直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其他险种需在驻地参保的,应持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其它险种参加地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三、变更登记
(一)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
7、隶属关系;
8、开户银行帐号。
(二)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携带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1、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2、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3、办理变更事项的有效证明资料。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详实填写欠费情况,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确认,拟定具体还款计划。同时将计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基金监督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