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襄樊市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襄政发[200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襄樊市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
襄樊市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7月16日)
为加强和改进社会保险登记管理,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面,根据《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部发[1999]1号令)和《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0号令)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凡依据《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均应按规定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应当争取工商、税务、公安、编制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
二、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意见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本意见规定所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意见施行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二)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